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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 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2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前    言
  要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GBJ   321-9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及抽样检测。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招待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注:其他章节略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E.0.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 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E.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要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说明:E.0.1~E.0.2 对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其检验范围主要是钢筋位置可能显著影响结构构件承载力和耐久性的构件和部位,如梁、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由悬臂构件上部受力钢筋移位可能严重削弱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故更应重视对悬臂构件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
  "有代表性的部位"是指该处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对构件承载或耐久性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对梁柱节点等钢筋密集产部位,检验存在困难,在抽取钢筋进行检测时可避开这种部位。
  对板类构件,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对大空间结构的板,可先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然后抽查。
  E.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度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说明:E.0.3 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保护层厚度没定仪器量测,或局部开槽钻孔测定,但应及时修补。
  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说明:E.0.4 考虑施工扰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其允许偏差在钢筋安装允许偏差的基础作了适当调整。
  E.0.5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全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数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E.0.4条允许偏差的1.5倍。
  说明:E.0.5 本条明确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中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考虑到实际工程中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在某些部位出现较大偏差,以及抽样检验的偶然性,当一次检测结果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次抽样,并按两次抽样总和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本条还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点最大偏差值作出了限制。